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假药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zhi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生产销售伪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所得处罚具体有直接的经济罚金,如果涉嫌的案件较为恶劣,有关部门可以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的文件的没收,取消其医疗机构的资格,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自己需要学会合理的应对,在经营中避免此类行为的发生。
5、销售的是假药,仍然生产、销售。若出于过失,则不能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药品管理秩序在我们国家相对来说还是非常的严格的,如果有人通过一些违法的手段生产销售假药,并且将这样的一种假药流向市场,造成人体非常严重的危害性,那么需要按照《刑法》第141条所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处罚。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对药品研制与生产管理有严格规定。首先,第五条强调,药品研制必须遵循《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保证原始记录和申请资料的真实、完整和规范,严禁伪造或编造试验数据。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用药安全有效,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第七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药事管理与法规》考查内容:执业药师与药品安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监督管理体制与法律体系、药品研制与生产管理、药品经营与使用管理、中药管理、特殊管理的药品管理、药品标准与药品质量监督检验、药品广告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药品安全法律责任、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管理。
对于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的行为,第七十三条规定,将予以取缔并没收违法药品及所得,处以货值金额二倍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第七十四条规定,将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货值金额的二至五倍,并可能撤销批准证明文件并停产整顿。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证经营药品如何处罚 无证经营药品除以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药品的经营许可证就进行经营,会被责令关门并且要没收所有的药品还有违法所得。并且处违法生产药品金额的十五倍至三十倍之间的罚款,不足十万的按照十万计算。
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10年11月3日通过了第112号令,正式颁布了《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这一法规的出台是经过了省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的审议与决定的,旨在对药品和医疗器械在流通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药品购销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个人。
1、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构成要件是: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致使病情加剧而引起危害、死亡等严重后果;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2、构成妨碍药品管理罪的条件是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客体要件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单位。主观表现为故意。
3、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构成关键在于故意行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单位,只要主观上存在故意,都可能构成此罪。在客观方面,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生产或销售质量低劣的药品,这种行为如若导致严重损害人体健康,甚至造成病情恶化、生命危险,便触及了罪行的客体。客体包括国家的药品监管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益。
4、对于妨碍药品管理罪的构成要素而言,其主要包含了主观心态和客观行动两个部分,需体现出主观恶意以及可以指代多方主体的特性。
5、从犯罪主体角度看,无论是自然人还是企业都有可能成为此种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在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出的是直接故意的心态。过失行为并不足以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从客体要件来看,不仅涉及到国家对于药品的严格管理制度,同时还涵盖了广大公民的健康权益。
1、可由质检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行为人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2、生产销售伪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所得处罚具体有直接的经济罚金,如果涉嫌的案件较为恶劣,有关部门可以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的文件的没收,取消其医疗机构的资格,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自己需要学会合理的应对,在经营中避免此类行为的发生。
3、生产销售劣药和伪劣商品的处罚是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