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药品登记的内容不包括药效。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药品登记表,序号,日期,姓名,药品名称,服用方法,服用时间,家长签字,药品接收人。
2、药效。根据百度题库查询药品登记的内容不包括药效。药效,是指某一药物在用药后对机体产生一定强度的药理效应。
3、药品登记是一项严谨而复杂的工作,需要提交大量的资料。这些资料包括药物的化学成分、生产工艺、药理作用和药效等。此外,还需要提供药效学试验和药理学试验的结果,以及研发过程中的不良反应报告等信息。药品登记过程中还需要提供临床试验的结果。临床试验是评价药物疗效和安全性的重要依据。
4、药品登记表需要收集和统计涉及到每种药品的完整信息,其中包括药品名称、成分、规格、适应症、使用方法、发行单位、药物类别等重要信息。药品名称起到标识药品的作用,是药品信息收集、评价和控制的基础。 因此,药品登记表中不能没有药名。
5、药品注册申请不包括:改变商品名的申请、非处方药申请、医疗机构制剂申请。药品注册申请 药品注册申请包括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进口药品申请及其补充申请和再注册申请。新药申请:新药申请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的注册申请。
1、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第二十三条 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企业所在地正式户口或临时户口;具有管理企业的能力和有关的专业知识;从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3、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以下要求: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如果是零售企业则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4、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执业资格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营业场所面积在200平方米(含)以上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执业资格。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含)以上技术职称。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需要具备的条件,具体如下: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该情况具有条件是人员资质、设施设备等。人员资质:必须配备专职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专业培训后,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的人员。设施设备:需具有相应的药品储存、保管设备以及设施,能保证乙类非处方药的质量。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条件: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且经药监局培训合格的人员两名以上;与你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